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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一去不返构成诈骗罪

    李某在县城开了一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7月20日上午,一中年男子来到其店挑中一款价值2500元的电动自行车。接着,他以试车为名把车子骑到前面拐弯处后就连人带车突然不见了,此后也一直未把车子骑回来。李某不知怎么办才好,不知该起诉还是该报警?

    根据法律规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李某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男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首先他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买车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体表现为谎称试车,骑着车子一去不复返;再次,他骗取的电动自行车价值已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案男子骑走李某的电动自行车价值2500元,已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的起刑点。

    因此,该男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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