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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关于结婚彩礼的新规定
2018《婚姻法》:关于结婚彩礼的新规定
彩礼是我国多年以来的结婚传统,受地方不同的影响,彩礼的类型或数量都不相同,但是也出现了很多关于彩礼方面的纠纷,狄邦成都福尔摩斯私家侦探了解到2018年关于彩礼方面有了新的一些规定。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便是缔结婚姻关系,而且给付彩礼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彩礼的给付行为是不能反悔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虽然彩礼作为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两人结婚是因为爱情,有的家庭也切莫通过嫁女儿向对方狮子大开口,毕竟你是嫁女儿不是卖女儿。关于这方面的纠纷,狄邦成都福尔摩斯私家侦探也认为没有必要,法律上既然有相关规定,那么再次争抢也是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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