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夜遇心动女子起歹心,尾随女子至住所,强奸后还要QQ号,妄想做男女朋友。11月24号,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1年7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永康在东乡县城街心花园看见乐某(年仅17周岁)便尾随到乐某住处,躲藏于四楼卫生间内,当乐某进到卫生间打开灯时,被告人陈永康立即关上门,用手掐住乐某脖子,随手关上灯,乐某吓得大叫救命,被告人陈永康就用手捂住乐某的嘴把乐某按倒在地上,威胁乐某不要叫,否则就掐死她。同时把乐某的上衣掀起来,用手摸乐某的乳房,后又强行脱乐某的裤子,强行与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陈永康要了乐某提供QQ号及手机号码逃离现场。之后几天,被告人陈永康通过QQ频繁找乐某聊天,想乐某做其女友。2011年8月2日晚,乐某通过QQ聊天把被告人陈永康约出来,被告人陈永康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康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永康的犯罪对象乐某为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