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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源头皆为“内鬼”

  4月20日上午10时,公安部下达统一行动命令,各地警方迅即行动。当日,湖南长沙警方打掉一个名为“中国资源部”的信息倒卖团伙,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并查扣多台作案电脑。

  办案民警现场打开电脑后,记者看到,其中存储有数百GB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涉及湖南、北京、福建等全国几乎所有省份,信息内容门类众多,从姓名、电话、住址、房产、车辆到手机通话详单、乘坐航班记录,详细程度令人咋舌。其中最新的信息还是近日刚更新的。据民警初步估计,该团伙搜集的信息量至少在1.5亿条以上。

  泄露信息的源头(大量批发信息)买卖信息的数据平台(收集、加工信息并卖出)非法调查组织(购买指定人员信息,用来从事非法调查等)有需求的客户。

  同时,数据平台之间也存在大量交易、互通有无,这使得不法分子掌握的信息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还有的不法分子既有数据平台,又从事非法调查。

  “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廖进荣说。在各地挖出的“内鬼”中,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

  出卖个人信息,网络遍布全国

  “从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遍布各地、各个行业和部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他们彼此之间可能并不认识,借助互联网实时、快捷地进行交易,在虚拟空间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犯罪网络。”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说。

  “无论是源头、数据平台,还是非法调查公司,每一个犯罪环节都有利可图,而且是低成本、高收益的暴利。”廖进荣告诉记者。

  黑恶势力介入,潜在危害巨大

  非法调查公司花钱买来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究竟是做什么用的?

  在四川省成都市某看守所,已被捕的“火眼精睛”侦探公司老板胡某向记者透露了答案

  “客户让我调查某个人,我就必须有这个人的一些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车牌号码、乘坐航班记录、宾馆入住记录等等。然后,我分析出这个人的活动轨迹,定位他的位置,跟上几天,就可以掌握他的更多情况。”

  “犯罪分子可以知道你的身份,你家住在哪里,坐飞机去了哪些地方,住的是哪家宾馆,银行有多少存款,有几处房子,孩子在哪上学……这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成都市公安局刑侦局副局长熊杰说。

  专案组民警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某位被非法跟踪的受害人刚刚在机场过了安检,3分钟之内,他在安检口的监控录像就被调查公司拿到。

  据介绍,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许多受害者并不知道的是,这些犯罪所依托的,正是自己被泄露的个人信息。

  此外,在一些地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犯罪合流。各地已侦破的案件中,有的黑恶势力雇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开展“调查业务”,有的非法调查公司直接蜕变为黑恶犯罪组织。

  
一次严打能否杜绝个人信息被卖

  现如今,有谁没受过垃圾短信的侵害:买车的打算还未付诸实际,铺天盖地的售车广告就会来临;稍打听了一下楼盘的消息,立刻收到各种楼盘广告;即将参加某类考试,立刻会有保证通过的广告袭来……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铺天盖地的广告中,不乏违法犯罪、设局诈骗的,上当受骗者何其多。显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公安部以及地方公安部门重拳突击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无疑是符合公民基本权益的,可谓大快人心。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庞大的市场,从“供需角度”来讲,一方面卖者获取信息太过容易。根据调查,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是别人,正是这些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内部人员。无本万利驱使这些“内鬼”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市场的需求度大。通过大量发布广告,不必所有人上钩,只要有少数人相信广告,售卖信息者或许就能获得高额利润。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得不接受乱七八糟的广告不断骚扰,似乎已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更严重的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会直接造成公众的经济损失。

  这些“内鬼”能轻而易举获得这些信息,程序瑕疵(单位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随意摆放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主要原因,但查处不严、惩罚过轻给“内鬼”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恐怕也难辞其咎。至目前,除了少数信息买卖者被轻微判罚之外,对于诸多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信息主管单位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回应。

  坦率来讲,任何一件引起民意剧烈震荡的公共事件,肯定有其“问题之流”与“问题之源”的两大方面,治“流”不治“源”,只起一时之效而无法长久,治理时清澈,治理过后又恢复污浊。一直以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总是流于形式。

  这次公安部出击个人信息售卖,实际上也是另一场“运动战”,而“运动战”最大的效果,只能对“问题之流”稍加干预,却不能对“问题之源”产生根本性作用,不能斩断牟利者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冲动,不从“问题之源”处下手,风声一过,售卖还会进行。

  公安部强力突击公民个人信息被售卖案件,固然是值得肯定。但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需要的不是公安部的突击。

  目前,我们缺乏一套更有效率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这是造成售卖不绝的根源所在。针对能够拿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算得上强有力的约束制度,他们基本上不用为公民信息泄露承担责任。

  因此,有必要为公民信息保护建立一套严格的执行标准与惩戒措施,不能只让售卖者这一“临时工”获罪,须知,内部管理不善才是售卖者得手的关键。(红网/戈海)

  
公民信息不能谁想看就能看

  近年来,非法收集、贩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公安机关的集中打击行动卓有成效。

  保护个人信息,这些年来呼声很高,但执行起来并不容易。虽然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就增加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但由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被害人本人往往也难以察觉和发现,因此,司法实践中受到打击和追究的案例十分罕见。

  这一次的行动证明,对付这种隐蔽性极强的违法犯罪,需要公安机关统一调动各地区、各警种的力量,依法采用网侦、技侦、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增强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

  更重要的,还是要注重“源头”保护。从破获的案件情况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在于工商、医疗、民政、银行、民航、电信等一些部门和服务机构。

  它们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具有收集、查阅、管理、控制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而这些部门或机构的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资料,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源头”。

  鉴于“源头”危害性最大、隐蔽性最强,一方面要深追细查、严惩不怠,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日常治理和防范。公民个人信息从这些部门和机构不断外泄,说明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存在明显漏洞,比如,从报道来看,工商局信息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既能通过内网查询到企业信息,又能去档案室查询、复制信息贩卖。

  公民信息在这些部门和机构内网、内部平台能低门槛被查阅的现状,必须得到纠正。一些商业网站的做法值得借鉴对用户信息采取“分级查看”的权限设置,除了必要的管理员,一般员工无权从后台查看用户的注册信息。倘若确有必要查看,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谁想查就能通过内部网查看得到。有权限查看的人越少,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会越安全。

  实行这样的“分级查看”,不仅能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有利于信息泄露后的追惩。

  要做到这些,需要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些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予以严格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保护。(新京报)

  
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到底

  这次由公安部统一部署的指挥行动,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地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动,显示出我国对于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此次行动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减少了下游犯罪的进一步猖獗。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责的人并不多见,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相关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该罪在一些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甚明确的地方。

  结合此次公安部打击的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可以得知,由于网络犯罪中的利益链条比较庞大,在对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会产生疑问,该罪的犯罪主体中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但是“单位”是否就单单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还是指任何单位呢?由于作案具有很强隐蔽性的特点,不仅在取证上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对“个人信息”的明确上也会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许多信息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资料,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也是个问题。

  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中介、法律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乃至网络用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具体情境下也会大量出现。对此,从长远来看,适当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不明确将成为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同时也给相关司法部门带来困惑。

  第三,审时度势地将“人肉搜索”等危害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人肉搜索”等搜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的日益增大和可控性的日益艰难,引起了当前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将其予以犯罪化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肉搜索”是广大公民发表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人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方式的有效补充。因此,应完善民事及行政法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果民法或行政法不能对其进行规制,才考虑刑法规制的问题。

  第四,在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处罚上,增加资格性的规定,即相关行业人员如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视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规定。例如,限制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或终身不得从事接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行业。

  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及犯罪活动,不妨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即把行政法律法规、民法、刑法、相关行业规定及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有效结合起来,刑法应作为最后一道闸。

  此外,广大群众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次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只是个开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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