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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签离婚协议 “第三者”成离婚协议担保人
去年8月6日,市民罗娜和丈夫陶波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和一般离婚协议不同,该离婚协议上,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人。罗娜介绍,丁菲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协议除对罗娜、陶波二人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进行约定外,另外还同时明确,陶波愿意赔偿罗娜100万元。丁菲则以担保人这一身份,出现在了协议中。
让罗娜始料未及的是,协议达成后,陶波并未按约履行。本月20日,罗娜一纸诉状,将陶波、丁菲二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份特殊的离婚协议
罗娜与陶波的婚姻,缔结于2009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去年8月6日,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陶波承诺,两人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和一辆大众高尔夫车归罗娜单独所有。另外,陶波愿意赔偿罗娜人民币100万元。
一般离婚协议,只包括夫妻双方,但该协议极为罕见之处在于,这是一个三方协商的结果。除罗、陶二人外,协议中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的人。罗娜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所谓丁菲,即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
该离婚协议除一致达成前述条件外,协议中甚至还同时明确,罗、陶二人的孩子,今后不能和丁菲单独相处。相关车房过户及赔偿款在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3日完成交接。上述条件达成后,罗、陶二人同意离婚并做到不吵不闹,和平分手,不生事端。在离婚期间与之相关事宜,概不向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知晓。
协议中,陶波、罗娜分别作为甲乙方签字捺印。丁菲则作为担保方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
起诉讨要百万赔偿
对于丁菲为何会以担保人身份出现在这份离婚协议中,罗娜表示,丁菲正是自己丈夫陶波的出轨对象,“因为丁菲的出现,最终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
罗娜介绍,她自幼父母双亡,是在孤儿院长大的,“因为年幼时的这种经历,使得成年后的我格外渴望能够得到一种家的温暖。因此,对于这个家庭我可谓尽心尽力。同时也给予了丈夫充分的信任。2016年我遭遇了一场车祸。没想到也就在我最需要得到帮助,最需要得到关怀时,身边最亲密的人却出轨了。”为了证明丁菲“第三者”身份,罗娜还提供了二人的开房记录。开房记录显示,去年某日深夜,陶、丁二人曾共同入住某酒店同一房间。此外,罗娜还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她此前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现过两人非正常关系。因难以忍受丈夫的出轨行为,此前罗娜两次自杀未遂,“不过现在我已经想清楚了,一定要通过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罗娜表示。
此前,成都商报记者曾反复拨打陶波电话,对方手机关机。偶尔拨通,却无人接听。而丁菲则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已不愿意继续讨论此事,“协议上我确实签了字。但我只想表达的是,该协议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对于罗娜声称的“第三者”这一身份,丁菲未予回应。
由于去年8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直未履行,4月20日,罗娜一纸诉状,将陶波、丁菲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外,同时还请求陶、丁二人,依《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法律争议
争议1
离婚诉讼中能否列“第三人”作为被告?
采访中,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罗娜虽已向双流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由于该案较为新颖,争议点也多,法院给出了七天的审查期。审查期结束后,双流法院表示,罗娜诉陶波、丁菲离婚纠纷一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对此,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一般不会将其他人包括第三者纳入其中。毕竟,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这是夫妻间的事情。”
罗娜的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则表示,和一般情况不同,离婚协议中第三者作为担保人出现较为新颖,“此前我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基于离婚协议,将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具有制裁第三者插足的现实意义。”
争议2
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协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换句话来说,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只有这样,离婚协议才会生效,也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只要签署了一个离婚协议,双方也就离婚了。这主要是因为离婚协议有其人身关系这一特殊性。”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张承凤表示。
而郭刚则介绍,这是一个除夫妻双方外,还有一个担保方所形成的三方协议。包括《担保法》能否在离婚协议中运用以及根据《合同法》第45条,男方为逃避债务故意不离婚,这是否应该看成是男方故意用不正当手法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故意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则视为合同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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