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而其中最有争议的就是这些私力救济的代表私家侦探公司。如何一方面利用侦探调查公司其纠纷解决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抑制其缺陷,各国对待这柄“双刃剑”态度不一。
据资深的教授徐昕归纳,各国对待私力救济大致采取四种态度:
一是保持沉默,既不许可亦不禁止,但事后可能提出异议或实行制裁。
二是完全禁止私力救济,但这种制度安排显然难以落实,禁止还可能增加私力救济的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社会成本高昂及法律实践与表达的严重脱节。国家规定此类无法落实的法律原则既无正当性,也无必要性。
三是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是面对私力救济客观存在的现实,以承认私力救济为原则,设计出鼓励、许可、默认、禁止私力救济的类型、范围、标准和条件等。
他介绍说,现代大陆法国家多采取第三种,而普通法国家多接近第四种模式。比如,美国就认可并积极地通过法律规制私人执法机构,比如,私人侦探、私人警察等,充分发挥私人在法律实现中的作用。
徐昕认为:“英美法的自由放任主义姿态更为可取,即以大致承认私力救济为原则,同时具体设定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形和许可私力救济的条件,为人们的纠纷解决行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在允许设立民间收债机构设立的法律制定之前,徐昕建议政府对民间收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要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完全可以放任不管。民间收债使社会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国家从中是有收益的。
他主张,国家应当考虑适当发挥私力救济对于纠纷解决的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根据需要通过立法使之逐步、部分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三者发挥比较优势,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缓解司法压力,节省公共资源,促进私人自治,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