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说:“这是因为我单位能报采暖费,而我们与母亲所住房子的采暖费已由母亲单位报销。”
据王先生及其两个姊妹介绍,房子是自家原来的老邻居张某卖给母亲的,“因为他们关系好,才便宜卖了七万五。”在法庭上,王家人还出具了张某卖的房子是王母买下的证明。
另外,赵女士与王先生都表示,这套房子被买下后一直由王母出租给高某,且租金由王母收取。对此,赵女士说:“我们原来住的房子有60多平,而买下的房子只有50多平,因此就没搬过去。这套房子我们只是让婆婆代管。”王家人则表示,之所以房子由母亲出租,租金由母亲获得,是因为房子是母亲拿钱买的,母亲买下房子就是要往外租,并没有让儿子、儿媳去住。如今母亲去世了,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房产应归母亲所有,因此王先生做出将18万元分给姊妹的决定。
此案此前的一审判决为,房产归王母所有。
夫妻离婚,房产该归谁?
新闻延伸
夫妻离婚,房产该归谁?
此案提示市民,买房时一定想好房产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那么,离婚时夫妻应该如何分割财产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
这种情况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