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多了,该戴个“金箍”了
近年来,私人侦探犯罪的案件多了起来。据介绍,很多私人侦探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我国类似的民间调查公司已达37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主要采取侦查手段获取婚恋、商务、个人通信信息,以及债务追讨等。 作为一种职业,“私人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虽然,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偷录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规定,让私人侦探有了一定生存空间,但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3项侵犯个人信息罪名,给了私家侦探行业“一记丧钟”。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法定调查权的只有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其他个人或部门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对个人行动采取跟踪、盯梢、**、偷录;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等行为是违法的。由此可见,多年来,私家侦探一直游走在“钢丝”之上,随时都可能触犯法律雷区。 有关私家侦探涉嫌犯罪的话题,在法律层面无需过多探讨,涉嫌违法之后该当何罪,自有法院定夺。当然,我们必须认清一个是非标准,开商务调查公司是法律允许的,而民间调查机构能在中国立足,应该说有其存在的社会需求。即是说调查公司没有错,错的是调查者的违法行为。一旦调查过程动用了非法手段,对别人造成侵权或伤害,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私人侦探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人侦探行业也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反过来阻碍了私家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调查公司越来越多,这个行业亟待建立行业标准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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