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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公司谈“包二奶”与重婚罪的关系
在有些地区,某些社交圈子,“包二奶”已经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很有面子。很多人会把“包二奶”与重婚罪混淆了,那么“包二奶”属于重婚罪吗?那到底“包二奶”和重婚罪有什么关系呢?下面,成都婚姻调查公司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包二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包二奶”应是包养情妇的俗称,指有配偶的男子与婚外异性不以名义同居。这里所谓的“包”,既有包财物供给的意思,也有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其单独和相对固定地同居的含意。重婚罪法律规定必须以的名义长期、稳定的居住,这里面有经济上的联系、生活上的照顾,同时周边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下,才会使他这个丈夫构成重婚罪。
现实中的“包二奶”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国策,甚至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具有社会危害性。广大群众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也有学者呼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外延,企图以此去遏制“包二奶”现象。
成都婚姻调查公司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罪定原则的要求,从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上考察,“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总体上讲尚不属建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理由有三:
一是“包二奶”行为大多隐蔽、且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多是进行以金钱为筹码的性交易,并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也未公开地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害到重婚罪保护的客体,故不属;且刑法也尚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二是“包二奶”属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属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若由对其定罪量刑,将于法无据。
三是在实践中,“包二奶”行为与通奸行为很难区别,“包二奶”从本质上讲,仍为姘居或长期通奸的行为,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未免打击面过宽,反而会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社会问题。
因此,成都婚姻调查公司认为,对“包二奶”行为主要还是应通过党纪政纪及社会道德规范去处理和约束。“包二奶”者的妻子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依法提起请求。“包二奶”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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