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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产生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
随着现在未婚就同居的男男女女越来越多了,婚前同居也出现很多问题,今天成都侦探公司就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应该谁来承担的相关问题!
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林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便住到了一起,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他们对外宣称是夫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1月10日,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和生活开销,林某向李某书写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后经李某多次催还,林某归还李某借款6万元,其中4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给林某,另有2万元李某未出具收条给林某,林某至今欠李某本金9万元。
李某在多次向林某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林某为第一被告,列刘某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3万元。
刘某认为,她与林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该笔债务也非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借取,此笔债务应为林某的个人债务,她不应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刘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不予支持。
第一被告林某欠原告李某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条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被告林某在向原告李某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成都侦探公司在此提醒公众,我国自1994年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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