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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产对簿公堂 始于激情不再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说的是过去,如今随着社会的开放,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激情燃烧之下,闪婚、未婚同居等现象越来越常见。然而,当激情过后恢复理智的时候,一系列问题就出现了。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房产、轿车、存款等等财产的分割。为此,不少曾同床共枕、恩爱缠绵的两个人不惜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一见钟情,买房同居

  1975年出生的刘先生长得高大帅气,是市区一家公司的经理,属于标准的白领阶层。因为条件好,他的身边总有一些女孩围着他转,甚至主动向他表白。

  面对这些女孩的表白和含情脉脉的眼神,刘亚男毫不动心。因为他是一个生活态度严谨的人。对于另一半,他始终认为宁缺毋滥。因此,他一直耐心地等待令他心动的另一半的出现。直到孙小姐的出现。

  认识孙小姐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中。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和朋友吃饭时,他发现一起来的还有一位身材好、长相漂亮且很有气质的女孩。经朋友介绍,刘亚男知道这个让他见面后心跳不已的女孩叫孙小姐,家住襄城区。那天晚上,刘先生的眼光就没有离开过孙小姐。刘先生隐隐地感到,这个女孩将改变自己的生活。聚会结束后,细心的朋友发现了刘先生的秘密,便有意安排他送孙小姐回家。经过接触,刘先生发现孙小姐对他也很有好感,二人有很多共同语言。仅几个小时,二人便成了好朋友,分别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相约今后要多接触。此后,经过频繁接触,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几个月,两人就住到了一起。

  同居后不久,两人商量买房结婚。当年11月,刘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樊城区大庆路附近的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后,二人搬了进去。

  2007年年初,刘先生和孙小姐两人住的房子办下了房产证,上面同时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激情过后,旧情不再

  刘先生和孙小姐的幸福同居生活没过到他们领取结婚证那天,就出现了问题。

  同居后,一切浪漫都渐渐地回到现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中的不和谐因素开始发生碰撞。两人吵架、闹矛盾的次数也不断增加。

  一年后,刘先生和孙小姐发现,原来他们之间竟然有这么多不同,这么多对方原先都没有发现的缺点和不足。此时,存在于他们之间的最初的美好记忆再也找不回来了。无奈之下,他们决定暂时分开,先各自冷静一段时间再说。分开期间,虽然两人都做过努力,试图解决问题,忘记不快,再回到幸福的从前,但一切努力最终没有挽回他们的感情。既然无法回到从前,找回幸福,不如彻底分手,各自寻找属于自己的自由与新的幸福。2008年8月,刘先生和孙小姐决定彻底分手,结束长达两年的同居生活。

  对簿公堂,没有赢家

  分手之后,孙小姐搬出了曾经无限温馨和给她留下美好回忆的家,而刘先生仍然住在里面。

  冷静一段时间后,孙小姐找到刘先生,声称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房产应有自己一半,并要求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刘先生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孙小姐于2009年5月28日向樊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

  立案后,樊城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被告刘先生2006年11月12日与襄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先生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3平方米,单价1366元/平方米,总金额168018元。付款方式为签购房合同当天交房款5万元,余款办理10年银行按揭。此后,刘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此后按揭均由其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孙小姐与被告刘先生之间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原告不能因为与被告曾经同居而对被告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形成共有。在同居关系中,要形成共有,应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在本案中,所诉争房产是被告刘先生个人出资购买的,原告孙小姐没有出资。同时,孙小姐声称出资8万元装修该房屋,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12月2日,樊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小姐要求分割与刘先生同居期间所住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孙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官司还没有了结,这对曾经的恋人就不得不面对争夺财产的残酷。从法律上讲,法院会最终判决这场官司的胜者。但事实上,他们都是这场情感的失败者——刘先生不但失去了一段曾美好而真挚的情感,这段因情感而引发的官司还严重扰乱了他的生活;相比刘先生,孙小姐更是不堪重负。

  同居如何避免官司

  近几年来,为未婚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屡见不鲜,因为财产纠纷又引起吵闹、打架斗殴乃至酿成血案的也时有发生。

  那么,在同居现象无法杜绝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财产分割官司?万一发生财产分割官司,同居财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咏告诉记者,结婚的夫妻和未婚同居的男女,看似是一证之差,但国家对合法结婚的男女在各个方面权益设置的保护,是根本的保护,是不容动摇的。国家对二者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对二者终止同居关系(离婚)后的财产处分是根本不同的。

  如果没有协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薪金等绝大部分财产,不分彼此,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婚同居的男女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应当归各自所有,而非共同所有。国家对未婚同居的男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离婚的双方的财产分割,则规定得较完备。当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各方均有权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共有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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