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郑某坐牢9年不思悔改,出狱后又犯下强奸和抢劫罪被判重刑。
2000年7月5日郑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4月30日减刑释放。
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1年3月13日,张某强奸幼女一名,强奸未遂一次;抢劫3次:2011年2月24日上午,郑某驾驶摩托车尾随从临邑县工商银行取款的被害人田某、李某,抢劫现金57850元、4枚印章及两张工商银行卡。2011年2月28日下午,郑某驾驶摩托车尾随到平原县中国银行取钱的董某,抢走现金16万元及身份证等。2011年3月25日郑某被抓捕归案。
近日,德州市中级法院认定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郑某赔偿受害人刘某(被奸幼女)医疗费6507.83元,护理费4077.50元,共计1058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