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以诉讼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案犯以增资验资为名向受害人借款,后以诉讼为手段通过法院冻结验资款来归还其他债权人的欠款,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对此,潍城经侦大队民警提醒我市金融机构或投资类公司,警惕此种借用司法力量实施的合同诈骗。
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
1、新型的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注册成立公司或公司增资验资为名向受害人借款。
2、以高回报为诱饵。犯罪嫌疑人在借款验资时以短期借款为名,答应借款过程中给予借款金额的1‰至3‰的日息。
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目的是为了偿还前期债务,且债务数额较大。
4、犯罪预谋周详。在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预谋,在短时间内由债权人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了诉讼,并在短时间内对诉讼案件进行了调解,为之后的强制执行以及冻结做了准备。
5、非法占有的隐蔽性特别强。犯罪嫌疑人以法院诉讼这一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诈骗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