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哥给大家谈谈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以及调查公司隐名股东情况应该怎么应对!
目录:
隐名股东是什么
1、法律分析:隐名股东是指通过与显名股东订立股权代持合同调查公司隐名股东,约定由隐名股东进行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但在公司调查公司隐名股东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股东。
2、法律分析:隐名股东是指为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4、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如何查账
1、通常合伙人协议会有约定,隐名股东的权利,财务知情权是其中一项,可以约定定期看报表,也可以约定双方信任的第三方查账审计,最初投资的时候要约定好,如果没有约定,就看隐名股东的谈判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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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2)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 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就是出资瑕疵的股东。
3、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隐名股东是没有权利查账的,但是法律保障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公司查账是指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这是每个股东均享有的权利,无论持股比例高低。
5、能。根据查询华律网信息显示,法律保障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因此没有占股但是有投资是可以查账的。股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6、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行使查账权是没有问题的,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查阅、复制的资料提交给自己查看,以达到查账目的; 第 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自己查账,建议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待生效判决确认了股东身份后,再要求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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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样取证?
1、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一般人没有权利调查取证。
2、法律分析: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完成了对公司的实际出,但要进行股东登记的时候由其他人代出资人进行登记。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证是否有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证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4、如果名义法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自愿签订了挂名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
5、名义法人与实际控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隐名股东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1、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有关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由ABC公司管理层提供并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对ABC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2、首先调查公司隐名股东,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
3、关于张家界旅游公司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张家界旅游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张家界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XXXX年1XX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
4、[篇一:关于某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实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如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调查公司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其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他规定。隐名股东的定义: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范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法律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分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是: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最低注册资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则为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及显名股东若承担调查公司隐名股东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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